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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在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应用中存在问题的研究
时间:2017-12-01  作者:陈月飞 邱晶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了智能化和隐蔽化的特点,电子数据在查办这类案件过程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同时,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使得电子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和作为独立证据的地位已得到法律认可,这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本文从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职务侦查工作实际出发,从电子数据的概念、作用、存在问题、应用探索等方面进行分析,以为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数据的应用提供帮助。

关键词:电子数据 ;取证技术;职务犯罪

一、 电子数据的概念 

关于电子数据的定义,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学界普遍认为,电子数据是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数据信息,其核心在于记录数据的方式而非内容。从这个层面来说,电子数据就是指经由计算机技术 、电信技术 、网络技术、广电技术等信息技术及系统生成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数据,是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而出现的新的证据形式。

 司法实践中 ,电子数据的外延庞杂,以技术应用层面为标准,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电子计算机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数据,如单个计算机文件 (Wo r d 文档、Ex c e l 表格 、图 片及音视频文件等 )、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日志等,二是网络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电子商务合同、电子数据交换等 。三是现代通信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数据,如存储于移动通信设备中的信息和通话记录等。

二、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数据应用存在的问题

第一,检察机关对立法的呼应不足,存在“上热下冷”、流于形式等现象,在电子数据收集、提取 、审查等方面缺乏与立法相承接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流程和规则。即便一些地方检察院制定出台了相应的规则和操作流程。但因其未能切实关照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实际需求,有“应景”之嫌。 

第二,技术与侦查的协作机制不健全,两张皮“现象”突出。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需交其他机关执行,而电子数据的调取、分析、鉴定、勘验等具体工作需技术部门完成,容易造成二者的脱节。同时,大多数检察技术人员缺乏协助侦查人员办案的经历,实践运用

和经验积累少,而侦查人员缺乏应有的技术素养,两者无法进行实际有效的密切协作。

第三,缺乏有效的人财物支持。一方面。由于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储备与培养仅局限于技术部门,过于单一,导致侦查部门工作人员无法像调取其他证据一样,独立完成电子数据的调取与分析工作。而技术部门由于人数有限,从事电子数据调查取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再加上现有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有限,很难满足侦查部门调取分析电子数据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四,侦查理念和电子数据运用意识落后。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受传统侦查理念的影响,对电子数据的重要地位、积极作用和运用措施的认识还相对落后,加之受电子数据立法的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和规范不科学等客观因素限制,致使电子数据工作浮于表 面,侦查人员不敢用,缺乏深入分析研判 、指导办案的综合运用。这些都严重影响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降低其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第五,缺乏精技术善侦查的复合型人才,不能形成合力。电子数据的科技含量决定了其收集 、固定 、鉴定和保全措施必须依靠专业技术人员,同时需要借助专门设备和技术手段。而侦查人员基本以法律及其他文科类专业背景为主,多数干警仅具备基础性的计算机操作与运用能力,计算机网络和电子通讯等专业知识的储备还相对匮乏。侦查人员不知道在案件的实际侦破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出电子数据作用。而技术人员因涉及案件较少,对侦查活动的知识欠缺,致使对获取的电子数据分析研判工作仍停留在程式化的技术分析阶段,因而造成了电子数据获取、分析和运用的脱节和迟缓,将科技手段转化为最现实的侦查力能力不强。

三、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数据应用的完善建议

第一,树立大数据思维,增强电子数据应用意识。鉴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人员年龄结构和知识素能的差异。应侧重以点带面、以个体促整体,鼓励侦查人员自觉树立大数据思维,增强运用电子数据的意识,逐步掌握电子数据发生、存储和检索的模式,学会 提取、分析、保存电子数据。同时组织侦查人员探讨应用电子数据侦查的典型案例,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增强侦查人员应用电子数据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第二,构建“以信息引导侦查”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这不仅契合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对传统侦查模式的优化与完善。积极构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共享数据平台,辅以传统侦查办案经验和方法,尝试“用数据化的方式来全面描述一个人”。解决自侦案件缺乏全方位信息情报的问题。改变重视口供而习惯性忽视其他证据的弊病,切实发挥电子数据信息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的分析、预测与引领作用。

第三,加强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与培训力度。由于专业知识、工作职能和分工的不同,对技术部门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特别是参与、参加办案人员的要求也应有所侧重。笔者认为,比较妥帖的办法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院定期组办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和检察技术部门业务骨干共同参加的联合培训。既让技术部门熟悉案件侦办思路,又让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掌握的电子数据常规处理方法。

第四,完善取证规则,明确取证程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院牵头,在积极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电子数据勘验规则,细化电子数据 调取程序,明确调取电子数据的主体、调取与流转流程等。 

第五,加强技术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电子数据证据的提取不仅仅需要专门人员和程序,更需要专门设备。但由于电子数据取证设备较为昂贵,而且使用频率并不高,如果每个检察院都建立自己的电子数据实验室,无疑是相当大的浪费。笔者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省级院牵头,根据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实际,有计划地在各省市建设若干电子实验室和电子数据处理与指挥中心,实现跨地区共享,统一协调和处理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所遇到的电子数据搜集提取、整理分析以及证据固化等工作。

【参考文献】

[ 1 ] 杨晓超.大数据下电子数据取证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用.法制与经济。

[ 2 ]  .电子取证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

[ 3 ]张文博.论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构建,法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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