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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员额制检察官退出机制的建立
时间:2017-12-01  作者: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李岚 张登佑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要:员额检察官准入制度与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是员额检察官改革的有机整体,两者紧密相连,缺一不可。让优秀检察官回归办案岗位,解决员额制检察官进入员额制检察官改革的第一步。只解决进口,不疏通出口,很难实现员额制检察官改革的稳步推进,因此,探索建立员额制检察官退出机制,是推进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

关键词:员额制检察官  退出机制 意义 事由 问题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2016年底,随着全国85.1%的检察院入额遴选的完成,员额制改革已基本全面“落地”。但改革“落地”不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完成时”,它仅仅打通了员额机制改革的“进口”。如何畅通“出口”,建立员额制检察官退出机制,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员额检察官科学管理体系,是实现让更多优秀检察官回归办案岗位,确保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必不可少的环节。

一、建立员额制检察官退出机制的意义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规定,员额一旦确定,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改变,没有缺额就不能递补。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次入额就终身入额。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就提出,要完善各类人员分类管理办法,完善检察官管理考核制度,建立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2017年1月,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也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员额退出机制。可见,建立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打破员额“终身制”,实现“平者让、能者上、庸者下”是推进员额制检察官改革必须贯彻的原则。建立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破除入额终身制,不仅能让已入额的检察官在高压下提升自己,达到员额检察官基本要求,也给符合条件而未入额检察官看到缺额递补的希望,为早日入额奠定坚实业务基础而勤奋努力。由此可见,建立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更加有利于推进员额制检察官改革向纵深发展,使检察队伍真正走上精英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道路。

二、员额制检察官退出情形事由

从当前许多试点院建立的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来看,员额检察官退出的情形主要表现为主动退出(即辞职)和被动退出两类。针对被动退出,各试点院罗列的情形事由不一,如山西省提出的“员额制法官、检察官没有在业务部门亲自办案的”、“员额制法官、检察官入额后在非业务部门任职的,就不能再占用办案部门的员额”等6种员额检察官退出情形,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检察院提出的“员额检察官因违纪违规被执纪问责,纪检监察机关(部门)提出不适宜担任员额制检察官建议的”、“员额制检察官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等8种员额退出情形,而上海所建立的法官检察官退出机制则更加明确了对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业绩、廉洁自律、职业操守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从各试点院建立的员额退出机制中所罗列的各类必须退出情形事由看,员额制检察官退出的情形事由有很多种,如因徇私枉法办错案件、严重不负责任有重大过失、办理严重瑕疵案件或多次办理瑕疵案件、考核不称职或因违法犯罪被追责而被动退出的情形;因配偶子女从事诉讼业务而回避退出的情形;因工作调动调整、辞职、退休及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宜再担任员额检察官而退出等情形。根据员额制检察官退出的不同情形,可从不同层面将其进行分类。如:以当事人是否主动申请退出员额为依据,分为主动退出与被动退出;以当事人退出员额的事由是否违反法律政策规定为依据,分为合法事由退出与违法事由退出等。这些情形事由的提出和分类,为我们探索建立员额退出机制提供有益的借鉴。

三、建立员额制检察官退出机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为不断完善员额制检察官改革制度机制,切实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许多检察机关都相继立足自身实际,建立了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2017年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也出台了《贵州省检察机关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管理暂行办法》,为我省员额制检察官改革和管理疏通了出口。但《检察官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出“检察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辞退或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为防止人为因素或行政变相干预司法随意使员额检察官退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护。因此,在探索建立员额制检察官退出机制的过程中,如何界定员额检察官属于何种退出情形事由;如何在执行员额制检察官退出机制的同时,维护检察官队伍的稳定性;如何维护员额制检察官的切身利益和荣誉等,笔者认为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规范员额检察官退出程序。无论是检察官主动辞职还是被动退出,都应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对于主动申请退出员额的,根据《检察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而对于被动退出者,应当赋予当事人提出复议复核及申诉的权利,且未经审批不得停发其相关待遇。因此,在建立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的同时,还应参照入额程序,建立包括单位考核评议、征求当事人意见、报送惩戒委员会审批等程序在内的规范的退出程序,切实保障已入额检察官的合法权益。

第二,规范退出员额检察官的管理。为维护检察官队伍的稳定性,在建立员额制检察官退出机制的同时,还应匹配建立退出员额检察官的管理机制。既要实现对违法违纪者的惩戒,又要达到对尽职尽责者的激励、奖励 。一是对于主动辞职者,要将其纳入检察辅助人员或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并根据主动辞职的原因明确退出者再次入额的资格。如:因不敢担当、不愿担当等无正当事由主动退出的,不再赋予其入额资格;因健康问题退出的,身体恢复后仍享有入额资格。二是对于被动退出者,要充分考虑其退出事由的合法性及违法事由的轻重等情形。对于退休或因工伤残等合法事由退出的,应给与荣誉检察官称号,享受除办案津贴外的其他检察官待遇,以此激励全体检察人员更加珍惜员额制检察官的荣耀和价值归属;对于因违法违纪等违法事由退出的则应视情节轻重来确定其入额资格。如:对违法犯罪被问责的应予以开除或辞退;对办理严重瑕疵案件或多处办理瑕疵案件退出员额的纳入辅助类管理,可再次入额;对考核不称职退出员额的可纳入辅助类管理,可再次入额。

第三,探索建立科学合理地员额检察官监督管理考核考评机制。对于被动退出的情形,如何把握相关尺度,如何判定是否合格,是在建立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中必须考虑的。因此,探索建立科学合理地员额检察官监督管理考核考评机制,适时引入社会测评机制,切实将检察官办案数量、办案质量、执法能力、职业道德、思想作风、廉洁情况等多种情形纳入考核机制,探索建立科学的考核测评办法,将考核考核测评指标作为员额退出的依据,切实达到“触红线,必须退、不合格,必须退;不达标,必须退;不办案,必须退”的目的,树立正确的改革导向。

第四,探索建立科学的员额退出工资流转机制。员额检察官不仅是一种职业的荣誉和认同,更涉及检察官工资等切身利益。在建立员额退出机制时,还应充分考虑,员额退出后执行工资待遇标准。因此,探索建立科学的员额退出工资待遇流转机制,以退出情形事由的不同来明确退出后的工资待遇标准,既能给不敢担责、不愿担责和因违法违纪等事由退出者以惩戒,又能给兢兢业业工作,因退休、工伤残等合法事由退出者以奖励和激励,更能端正未入额者潜在的工作态度,达到惩戒一人、奖励一人,激励一片的效果。

建立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健全与退出机制相关的配套机制,不仅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持检察官队伍内在活力的必然要求,更是提升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 在推进员额制检察官改革的过程中,建立员额退出机制,畅通“出口”,是全面推进员额制检察官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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