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度部门决算分析报告
一、单位情况
1.主要职能。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共金沙县委的领导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对金沙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党委工作部署,制定检察工作目标,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
(2)依法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案件,实施立案侦查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3)依法办理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
(4)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
(5)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
(6)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开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检察工作。
(8)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9)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检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负责检察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10)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同地方党委、上级人民检察院管理本院检察人员,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1)规划落实检察机关财务装备工作,开展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检察技术工作。
(12)负责其他应当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2.机构情况,包括当年变动情况及原因。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由单位本级、新化检察室、安底检察室、沙土检察室及下属事业单位组成。
3.人员情况,包括当年变动情况及原因。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年初政法编制51人,工勤编制4人,事业编制9人;年末实有政法编制49人,工勤编制5人,事业编制9人。
二、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一)收入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年初预算为1659.2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预算为1222.05万元,日常运行经费预算为2433.93万元。决算收入为2001.83万元。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决算支出2158.5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301.56万元,日常运行经费211.56万元。项目支出为645.41万元。结转为86.39万元,均为项目支出。
(二)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1.收入支出与预算对比分析。
(1)金沙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年初预算为1659.2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预算为1222.05万元,日常运行经费预算为243.39万元。决算收入为2001.83万元。
(2)差异原因分析。金沙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年初预算与决算相差342.59万元,主要原因为项目经费增加。
2.收入支出结构分析。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决算收入为2001.8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收入为1508.49万元,占总收入比例为75.35%;项目支出收入为493.34万元,占总收入比例为24.65%。
3.支出按经济分类科目分析。
(1)“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三公”经费支出总额为 104.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8.72万元,公务车购置费44万元,公务接待费1.47万元。2020年“三公”经费支出总额为 90.1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0.93万元,公务车购置费39.15万元,公务接待费0.07万元。相比2019年,金沙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三公”经费支出减少14.06万元,减少比例为13.49%。
(2)会议费支出情况: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会议费支出为0万元。
(3)培训费支出情况: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会议费支出为13.43万元,2020年培训费支出为5.8万元,减少7.63万元,减少比例为56.81%。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分析。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决算收入为2001.8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收入为1508.49万元,项目支出收入为493.34万元。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决算支出2158.5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301.56万元,日常运行经费211.56万元,项目支出为645.41万元。结转为86.39万元,均为项目支出。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情况。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决算收入结转为86.39万元,均为项目支出。
四、本年度部门决算等财务工作开展情况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设办公室管理,由副检察长陈明山同志分管财务,计财装备科实有人员4人,其中:负责人1名,会计1名,出纳1名,资产管理员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