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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市级部门(单位)决算公开说明
时间:2023-09-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部门(单位)名称概况

一、部门职责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共金沙县委的领导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对金沙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党委工作部署,制定检察工作目标,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

2)依法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案件,实施立案侦查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3)依法办理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

4)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

5)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

6)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开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检察工作。

8)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9)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检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负责检察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10)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同地方党委、上级人民检察院管理本院检察人员,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1)规划落实检察机关财务装备工作,开展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检察技术工作。

12)负责其他应当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由单位本级、新化检察室、安底检察室、沙土检察室及下属事业单位组成。内设7个科室,分别为: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办公室、综合业务部、政治部。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政法编制52人,工勤编制5人,事业编制12人;年末实有政法编制52人,工勤编制5人,事业编制11人。

本单位为毕节市财政局所属 预算单位,单位性质行政单位,决算编报类型为单户,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制度填报决算数据。纳入本套决算编制范围的独立核算单位共1

第二部分:202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决算收入为2305.24万元,支出决算为2305.24万元。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决算收入为2305.24万元,均为财政拨款收入。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决算支出为2305.2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为1564.69万元,项目支出为740.54万元。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为2305.24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为2305.24万元。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202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1564.69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为1234.2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为184.7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为145.69万元。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合计为79.39万元,其中: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为78.81万元,公务接待费为0.58万元。较202179.87万元减少0.48万元。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十一、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金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提取的专用结余以及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的金额等。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五部分 附件

附件:1.2022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2.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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