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17年12月19日,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提起公诉。原来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具体情况本期【以案说法】将详细说明。
案情回顾
2013年5月28日7时30分许,李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源石公路源村乡煤管站路段因操作不当将黄某某撞伤。2014年3月21日,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应给付黄某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9264.28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拒绝支付。2014年5月14日,黄某某之父向金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李某某拒不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拒绝报告财产,于2014年7月11日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5年9月,李某某为逃避法院执行,先后将自家所有的四头牛卖给他人后外逃务工,其中的两头牛卖给陈某某得款11460元,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
检察官说法
负责此案的检察官刘庆国认为:李某某在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